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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4 点击数: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政数〔2025〕13号

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省招标投标协会:

  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履职考核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5年7月10日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履职考核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考核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履职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省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履职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省政务服务数据事务中心作为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协助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开展评标专家履职考核工作。

  第五条 评标专家存在履职负面行为的,交易项目发起方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省专家库填报。评标活动开展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在省专家库予以记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见证服务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履职负面行为的,可以直接在省专家库予以记录。

  第六条 省专家库应当与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对接,共享评标专家违法违规信息、信用信息。

  第七条 评标专家履职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行为记录的起止时间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年度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其中,日常考核满分80分,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考核满分20分。

  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结论作为评标专家管理的主要依据,通过省专家库自动反馈至评标专家本人。

  日常考核扣分累计计算,年度分值扣完为止。

  评标专家有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日常考核扣分;同时违反《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解除聘任关系的,不再进行履职考核。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每次扣10分:

  (一)拒绝(包括电话无人接听、直接挂机)参加评标累计10次的;

  (二)距集合时间不足2小时办理请假手续的;

  (三)不按时参加评标,到达集合地点超过集合时间15分钟以上不足30分钟的;

  (四)不配合核验身份的;

  (五)不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纸质资料的;

  (六)在交易场所禁烟区吸烟的;

  (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未在省专家库变更完善,影响评标工作进展的。

  对符合前款(一)至(二)项规定情形的,省专家库自动记录;对符合前款(三)至(六)项规定情形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可以直接记录;对符合前款(七)项规定情形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根据交易项目发起方填报的评标专家履职负面行为,核实后予以记录。

  第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每次扣20分:

  (一)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

  (二)不按时参加评标,到达集合地点超过集合时间30分钟以上的;

  (三)缺席评标,超过集合时间30分钟以上未到达集合地点的。

  对符合前款(一)项规定情形的,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按照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决定予以记录;对符合前款(二)至(三)项规定情形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可以直接记录。

  第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每次扣30分:

  (一)被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依法处以罚款、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的;

  (二)未缴纳评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影响交易项目发起方工作进展的;

  (三)不协助、不配合交易项目发起方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的。

  对符合前款(一)项规定情形的,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按照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决定予以记录;对符合前款(二)至(三)项规定情形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根据交易项目发起方填报的评标专家履职负面行为,核实后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不参加年度线上教育培训考试的,扣20分。评标专家参加年度线上教育培训考试但不通过的(考分低于60分),扣10分。评标专家参加年度线上教育培训考试通过但考分低于80分的,扣5分。

  第十二条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每年汇总评标专家履职考核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省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考核结论90分以上为优秀,考核结论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核结论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对年度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省专家库反馈年度考核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三年。年度考核结论不合格的评标专家,自动解除聘任关系,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调整其出库,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年度考核结论合格的评标专家,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调整其下一年度抽取间隔期,降低抽取频次。

  连续2次年度考核结论优秀的评标专家,下一年度教育培训情况考核按满分计算。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按交易项目发起方填报的实际情况记录评标专家履职负面行为信息的;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不按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决定记录评标专家履职负面行为、不按规定报送年度考核报告的;由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评标专家履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项目发起方”,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docx

  附件2.评标专家履职考核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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