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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4 点击数:

粤财采购〔2022〕7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取保证金。对政府采购保证金不搞“一刀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诚信供应商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二、及时退还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文件未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采购合同的条件。

  三、积极推广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支持供应商以电子保函代替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在线办理电子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业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四、健全保证金管理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保证金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管理,健全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规范,将保证金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按照保证金收取标准和退还程序建立保证金收退流程,并按采购项目逐一建立保证金管理台账。不得无故拖延退付保证金,不得截留、挪用保证金。

  五、加强保证金清理清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对于自查发现应退未退的保证金,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进行清理清退。对于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自行选择在报纸、采购人官方网站或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保证金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10月31日前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缴款方式:由采购人或其主管预算单位在广东省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上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列“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科目,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

  六、加强对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的日常监管,将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纳入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重点内容,对发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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