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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1 点击数:

粤财采购〔2025〕13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落实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制度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落实规范收取保证金的规定

  (一)规范收取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取保证金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在保障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选择是否收取保证金。不得擅自增设保证金种类、提高收取比例或设置不合理条件。

  (二)规范收取标准。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不得超过法定比例。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诚信供应商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三)规范收取形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支持供应商以电子保函代替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在线办理电子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业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二、落实及时退还保证金的规定

  (四)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文件未要求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采购合同的条件。不得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

  三、落实健全保证金管理机制的要求

  (六)健全制度规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健全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规范,将保证金退还工作纳入采购项目管理流程,将保证金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对供应商提出的保证金退还咨询和异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予以回应和处理。

  (七)实施动态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保证金管理台账,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详细记录每笔保证金的收退情况,加强对保证金的全流程监督,确保账实相符,全程可溯。严禁截留、挪用、滞压保证金。

  四、落实保证金清理清退的要求

  (八)定期组织清理清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保证金管理相关规定,每年定期开展保证金清理清退工作,对历史沉淀的各类保证金全面清理排查,逐一核实情况。

  (九)分类妥善处置。对于自查发现应退未退的保证金,应及时进行清理清退。对于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自行选择在报纸、采购人官方网站或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保证金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管,将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作为常态化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畅通供应商投诉救济渠道,对未按规定落实保证金管理和退还相关要求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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